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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对教案享有著作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6

重庆法院宣判全国首例教案著作权案

教师对教案享有著作权

 


    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全国关注的教案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南岸区四公里小学侵犯了教师高丽娅的教案著作权,判令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

   据介绍,这是法院首次认定教师对自己的教案享有著作权。

   1990年1月,原告高丽娅调入被告重庆市四公里小学从事小学语文教学工作。四公里小学规定,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在课前备课,编写教案,并在每学期期末向学校上交教案备学校检查。从1990年至2002年,高丽娅每学期均按学校规定编写和上交教案,先后上交教案本48册。在高丽娅提出要求返还教案本后,四公里小学曾返还给高丽娅教案本4册,其余44册已被销毁或以变卖等方式处理,下落不明。

   2002年5月30日,原告高丽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四公里小学归还44册教案本或赔偿损失。2003年10月24日,该院以原告高丽娅不享有教案本所有权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高丽娅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3月29日,重庆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11月25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重庆一中院决定再审,并于2005年5月23日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4册教案本中教学过程等栏目中记载的内容主要是原告高丽娅独立创作,被告也未就“该内容系抄袭”的反驳事实主张提供证据,故该教案具有独创性应属于作品;而对44册教案本是否属作品,因被告四公里小学错误地进行了销毁或变卖处理,法院推定44册教案本所载教案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上所称作品。涉案的教案作品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原告高丽娅享有,被告四公里小学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据此,重庆一中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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