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教育动态 | 教育管理 | 法制在线 | 教育装备 | 教育科研 | 招考信息 | 职工之家 | 师生园地 | 《浏阳教育》 | 

  您现在的位置: 浏阳教育网 >> 法制在线 >> 案例分析 >> 文章正文

 

 

 


2006年全国中小学安全形势分…
关于“人人讲安全,安全为人…
关于举办全市教育系统消防安…
山西教师抄袭安徽教师论文引…
教师对教案享有著作权
个人原因被劝退 学生要求返还…
衡阳5大学生车祸案宣判 家属…
学生车祸身亡 班主任有错学校…

玩游戏受伤 7龄童状告6岁顽童
作者:yangzhig…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4

    2005年12日13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7岁男孩状告6岁顽童的伤害案件作出终审判决,6岁的小坤(化名)一次性赔偿7岁的小志(化名)医疗等费用14186.8元。

    2004年6月15日下午,云南省罗平县的小坤、小志、小鹏等6人放学后结伴回家,途中在一起相互打闹玩耍。小坤在追着小志玩“老鹰捉小鸡”时,刚抓住小志的书包,小志就跌倒在地大声哭起来。随后,小志被送到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曲靖分院进行钢针内固定手术,住院11天,开支医药费2698.8元,医生诊断为右脚尺骨小头骨折,骨化中心向内上髁移位。经法医鉴定评定,小志的伤为九级伤残,需后期治疗费4000元。事后,小志与小坤双方的父母协商医药费未达成一致。7岁的小志便委托律师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找小鹏、小娇等3个7岁少年和1个8岁的少年收集了小坤致伤自己的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坤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在玩耍中无意致伤小志,对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小坤给付小志各项费用14286.8元的判决。

    一审宣判后,小坤不服判决,以小志伤残原因不明,与玩耍无因果关系,几个作证人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为由提起上诉。曲靖中院审理后认为,小志受伤的事实与医院及同行孩子所证明的事实相符,作为侵权人的小坤应对小志所受的损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主办:浏阳市教育局 承办:浏阳市教育信息中心
    湘ICP备050065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