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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督导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8

(代拟稿.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为促进本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提高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按照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长沙市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标准》规定的各项建设标准是本市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市教育行政等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标准》及其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制定本区县(市)实施《标准》的学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在确定学校用地规模时要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发,新建学校原则上应达到《标准》要求,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标准》执行。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二、学校规模、用地与建筑设施

()学校选址与规模

1、学校选址应当依据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且适应城市建设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并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可与城市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

2、新建学校应首先注重安全因素,选址不应设在近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丘滑坡段、悬崖旁、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高压线缆、易燃易爆市政管线和市政道路等不应穿过校园。

3、学校的选址应当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站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

5、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可在学校相对集中的区域内,设置学校教育辅助中心。该中心作为实现资源共享的辅助性教学机构,由相关学校举办者共同建设,对一些投入大以及受利用率、用地、建筑等条件约束,单个学校难以配置的设施设备实行集中配置,以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

6、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一所学校的规模(班数规模、学生人数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凡符合本《标准》规定规模的学校为“适宜规模学校”。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7、依据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本市学校小学原则上不超过45,初中、高中每班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学校的适宜规模如下:

(1)学校适宜规模

学校类型

适宜规模

班额

独立设置的小学

每年级2-4班,合计12-24

45

独立设置的初中

每年级6-10班,合计18-30

50

九年一贯制学校

每年级2-4班,合计18-36

50

完全中学

每年级4-6班,合计24-36

初中段和高中段分别执行初中和高中的班额

独立设置的高中

每年级8-12班,合计24-36

50

()校园面积与规划

学校用地面积标准,按照中心城(二环线以内和县镇中心,下同)和中心城以外(二环线以外和县镇中心外,下同)地区分别确定学校用地面积和基本要求。设置具体学校的实际用地,应根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划、建设时按照节约和集约用地以及资源共享的原则合理规划配置。

1、本《标准》颁行后新建学校的用地,原则上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规划和配置。其中确因用地条件限制和本标准颁布之前已审批规划方案的学校,依据本标准可适当调整用地指标,但不得低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2、改建和扩建学校的用地可以参照本标准进行计算和配置,若需增加用地,应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3、中心城个别改建学校受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标准》规定的,其改建方案应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改建。

4、中心城区已有学校的占地面积因受环境限制达不到本《标准》规定的,学校的举办者应当通过资源共享,以及就近利用学校教育辅助中心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满足该校正常教育教学的需要。共享校外设施的占地面积可以折算为该校的占地面积。

5、学校占地面积应满足建设必要的教学及附属设施、体育场地、绿化用地的需要,其中建设用地和体育场地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建设用地:应当满足相应学校规模所需的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图书馆()、阶梯教室、风雨操场(体育馆)等建筑所需用地。

体育场地:应当满足相应学校规模所需的200(300米、400)环形跑道和100米直跑道用地,以及篮排球场地、器械场地所需用地。

6、不同地区、不同规模学校占地总面积参照表2-6

 (2)独立设置的小学校园面积()

学校规模

中心城学校面积(m2)

中心城以外地区学校面积(m2)

12

11800

11800

18

16200

14580

24

19440

19440

注:中心城区不宜设置12班规模学校

(3)独立设置的初中校园面积()

学校规模

中心城学校面积(m2)

中心城以外地区学校面积(m2)

18

19800

21600

24

25200

27600

30

28500

33000

(4)九年一贯制学校校园面积()

学校规模

中心城学校面积(m2)

中心城以外地区学校面积(m2)

18

19800

21600

27

27000

30375

36

30600

37800

(5)完全中学校园面积()

学校规模

中心城学校面积(m2)

中心城以外地区学校面积(m2)

24

25200

27600

30

28500

33000

36

30600

37800

(6)独立设置的高中校园面积()

学校规模

中心城学校面积(m2)

中心城以外地区学校面积(m2)

12

15600

同左

18

21600

同左

24班以上

27600

同左

(备注:表23依据《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表45依据初中标准,表6依据湖南省“两项”制度督导评估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指标表)

校园规划与设计应达到以下要求:

1、校园的总体规划和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将人工设施、自然环境有机结合起来,符合长沙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重大价值的校园及校舍应依法保护,并合理保持其特色。山林、绿化带环绕中的远郊学校建设应与自然协调,创建有利于学生观察和体验自然的教育环境,形成校园文化特色。

2、校园规划应功能齐全,布局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以达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整体协调。有关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及绿化用地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校园规划设计应当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

4、学校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考虑学校资源向社会开放的需要,为促进学校与社会资源共享创造条件。

()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

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设计规范、建筑规范、环保规范、安全规范等标准。同时应特别考虑到在紧急意外情况出现时师生避险、疏散的需要。

设计和建设学校基础设施,应充分考虑学校进行现代化教学所需通讯、强弱电、燃气、通风、采光等方面的要求。

学校各类设施应兼顾残疾学生的使用和安全,实现无障碍的要求。

1、教学建筑指标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是指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和多功能教室等。

专用教室包括:自然教室(小学)、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史地教室、劳技教室、信息技术教室、心理咨询室等。

中心城学校在配置教学建筑设施时如果能够就近利用学校教育辅助中心相应条件的,其专用教室总面积标准可做相应适当减扣。

 

 

 

 

中心城学校教学建筑的具体标准如下(7-11):(除注明外,其余均为使用面积)

(7)独立设置的城市小学教学及其辅助用房建筑设备(K=0.55)

项目           规模

12

18

24

专用教室

教室数()

10

10

10

总面积(m2)

676

856

927

普通教室总数()

班级数

普通教室总面积(m2)

班级数×61

多功能教室面积(m2)

 100

130

160

校舍总建筑面积(m2)

3659

4684

5812

(8)独立设置的城市初中教学及其辅助用房建筑设备(K=0.55)

项目           规模

18

24

30

专用教室

教室数()

27

31

34

总面积(m2)

2690

3478

3736

普通教室总数()

班级数

普通教室总面积(m2)

班级数×67

多功能教室面积(m2)

150

190

230

校舍总建筑面积(m2)

6379

7972

9605

 

 

(9)城市九年一贯制学校教学及其辅助用房建筑设备(K=0.55)

项目           规模

18

27

36

专用教室